醫療事故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一、醫療事故適用什么歸責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醫療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二、醫療事故歸責原則是什么
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導致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局部保護全局”的診療行為又經常是治愈病癥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因此在診療過程中要求完全不對就診人員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從而也導致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實行公平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加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那么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確定過程中只有實行過錯原則或推定過錯原則才能顯示司法公正。過去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我國實施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患方必須完成舉證證明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所有四個要件,才能構成醫療事故,醫方才有義務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但由于這種歸責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就意味著患者一方要承擔證明醫院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從而導致沒有掌握病歷材料以及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在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難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三、醫療事故歸責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1、醫療事故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怎么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如下1.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五、有什么規定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是什么分配原則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