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讓未辦理保險變更手續保險公司賠嗎
一、車輛轉讓未辦理保險變更手續保險公司賠嗎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車輛過戶未批改保險單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賠嗎
需要賠償。二手車輛買賣時,未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對雙方都有失公平,因此應當從交通事故大小,當事人情況等各種方面來進行考慮。1、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
《交強險條款》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車輛的轉移投保人既未通知保險公司,又未辦理交強險過戶的批改手續,保險公司不應賠償。但是這樣的說法違背法理。
2、保險標的(車輛)轉讓后,未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拒賠的規定不符合《保險法》原理。
保險標的轉讓一律視為危險增加,進而對一切未辦理過戶批改手續者拒賠,明顯有失公平。
3、從異地的二手車交易市場購得舊車,但車輛轉讓后交強險卻沒過戶。
引用法規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1]《交強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三、車輛過戶后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能獲理賠嗎?
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予以賠償損失。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四、車輛過戶后,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予以賠償損失。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五、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能有賠償嗎
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予以賠償損失。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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