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過戶車輛出賣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未辦理過戶車輛出賣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轉讓車輛并交付機動車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買賣拼裝車、報廢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時,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出賣人和受讓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假如車輛轉讓未辦理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保險過期了,新車主沒有能力賠償,因為車輛沒過戶權屬不是新車主,沒有辦法上保險,那么這個情況下原車主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車輛轉讓時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二、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能有賠償嗎?
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予以賠償損失。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三、未辦理房產證可以起訴強制過戶嗎?
未辦理房產證不能起訴強制過戶。因為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過戶,必須提供房產證,否則不會通過申請,其過戶的要求也會因房產證的缺失而遭拒絕。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四、未約定過戶時間的合同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未約定過戶時間的合同致使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雙方對履行期限無法達成合意的,可以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五、不辦繼承權公證怎么過戶
未公證遺囑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需經過下列程序1、當事人先將遺囑進行公證或是請求法院作出確權判決;
2、憑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到遺產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同時攜帶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3、工作人員會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4、審查后,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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