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告人能否可以要兩個律師 一個律師可以代理同意案件中的四個被告人嗎
一、被告人是否可以同時聘請兩位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請2個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請一至二位辯護律師,最多不能超過二位。在民事案件中,法定的最多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所以一個當事人,可以同時請兩個律師。如果已經請了兩個律師,就不可以再請律師。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二、律師是否可以代理一個刑事案件中的兩個被告?
1、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不應當同時作為同一個訴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代理人,特別是律師這樣的專職法律工作者。
2、法律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引用法規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九條
[1]《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三、律師可以代理四個被告人進行刑事訴訟嗎?
1、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不應當同時作為同一個訴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代理人,特別是律師這樣的專職法律工作者。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引用法規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九條
[1]《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四、一個律師可以為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代理嗎?
不能,法律根據如下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后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三)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2、《律師法》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
[1]《律師法》 第五十條
[2]《律師法》 第七條
[1]《律師法》 第五十條
五、同一個律師可以同時做原告被告的代理人嗎
【法律意見】1、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不應當同時作為同一個訴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代理人,特別是律師這樣的專職法律工作者。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引用法規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九條
[1]《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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