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撫慰金?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侵權責任上承擔精神撫慰金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負侵權責任的行為人對受害人是應當承擔精神撫慰金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也屬于侵權責任的一種,所以侵權責任是有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對方惡意起訴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構成要件有存在損害行為,造成了精神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公交車車禍賠償標準
(一)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三)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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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是什么,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來慰撫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精神痛苦。
精神損害撫慰金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前提。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的權益包括人格權利;人格利益;監護權;人格化物品所有權。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發布各自的標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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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三、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法律依據是什么
針對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不統一的現狀,最高法院7月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針對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不統一的現狀,最高法院日前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按照最高法院的這一《意見》,以后類似張氏叔侄獲得高額精神賠償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省高院賠償辦表示,這是由這類責任方式的撫慰性質決定的,撫慰不等同于賠償,也符合國家賠償有限賠償的基本屬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參照把握和同類案件審理的相對公平。近年來,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從無到有,但賠償標準卻不統一,有高額精神賠償,也有分文未賠或幾千元的象征性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有新標準
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臺并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意見》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具體數額明確規定上下限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引用法規
[1]《意見》 第33條
[2]《意見》 第34條
[3]《意見》 第35條
四、精神撫慰金是否按責任分擔?
精神撫慰金可以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如果超過限額范圍是按責任分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引用法規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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