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采用公告送達嗎
一、涉外離婚采用公告送達嗎
視情況而定,主要由法院按可行的方式去送達。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可以公告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二、起訴離婚能公告送達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離婚案件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
發生一方下落不明、拒絕簽收等情形,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三、離婚能公告送達嗎
1、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后,下落不明當事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案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專節規定了民事訴訟中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第七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第七十九條規定留置送達,第八十條規定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轉交送達,第八十四條則專門規定公告送達,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上述規定囊括了民事訴訟中所有的送達方式,因此婚姻案件中的送達方式也只能是上述幾種。因此,符合條件的離婚案件也是可以公告送達的。
3、《民法典》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貨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四、離婚可以公告送達嗎
離婚案件是可以公告送達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后,下落不明當事人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