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原則 行政許可法是什么原則,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司法豁免原則是一種允許法官在某些案件中豁免自己參與審理的司法原則。
1、司法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一種,是指一個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或者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在本國的外國代表和組織賦予的免受司法管轄或者司法審判的權利。司法豁免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建立在國與國對等原則基礎之上的,有利于各國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在駐在國順利履行職務。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這里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指1986年我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參加的1946年的《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1949年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公約》以及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等。
3、司法豁免原則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權是完全的司法豁免權,外交代表即使觸犯駐在國刑法,也不受駐在國的刑事司法管轄。而民事司法豁免權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民事司法豁免權的有限性表現在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其所屬主管機關宣布放棄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涉及訴訟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因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3、具體而言,對外國駐我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訴訟,我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其所屬主管機關明確宣布放棄司法豁免權的,駐在國法院有權受理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
2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涉及在中國的不動產的訴訟;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所引起的訴訟;
4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活動或者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
5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訴訟;
6外交代表本人主動提起訴訟,因而引起對方當事人反訴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39條
二、具有外交豁免權人員的犯法,應該如何處理
具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犯法之后,不直接使用司法手段追究其責任,可以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一條
三、行政許可法的主要原則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2、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4、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5、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7、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溫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識請關注聽律網網,27萬+注冊律師日??破辗筛韶洠舢斍坝屑值姆蓡栴},可以點擊一對一快速咨詢律師,從專業角度給你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四、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為確定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便于外國駐中國使館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特制定本條例。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和使館館長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者國徽。等等。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