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能否認定工傷?
一、超60歲工地干活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1、不可以認定工傷。
2、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不可以認定工傷。
一般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另外,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這種情形則可以積極申請做工傷認定,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按規定,員工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依法領取工傷賠償。但是,有些員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還在工作,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因為退休員工繼續工作會認定為勞務關系,那么可能會影響認定工傷。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不過,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所以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并且,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這時候可以主張以下費用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
0、被扶養人生活費;
1
1、康復費;
1
2、護理費;
1
3、后續治療費;
1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即未達15年,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
因此,屬于以上情況的,可以積極申請做工傷認定,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超過60歲的農民工能否認定工傷?
一般來說員工超過60周歲是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在工作時間出現傷亡是可以以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
但是如果是單位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并且繼續為單位工作沒享受養老待遇,這種情況是可以嘗試申請工傷認定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四、超齡員工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不能。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雇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勞動者在未滿60歲之前就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
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
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引用法規
[1]《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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