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
一、查詢涉外離婚的管轄,有哪些相關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夫妻離開住所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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