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一、不當得利的規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以及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法規,不當得利益有哪些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于債權,沒有理由不適用于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仍為合同解除生效時。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無效場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起算點之處。以上就是不當得利法律法規,僅供參考。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三、不當得利的法律認定
律師解答對于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即一方當事人因為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2、另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即利益所有人的財產總額因一定事實而減少,與利益取得人的財產狀況相反;
3、一方獲得利益與另一方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取得的利益,除非屬于下列情形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四、不當得利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是否允許?
律師解答
不當得利的特點有雙方必須一方為受益人,另一方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須與受害人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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