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乙等
一、三級乙等標準是什么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
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二、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
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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