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途徑不包括其他途徑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哪些解決途徑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勞動爭議解決途徑
關于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和方法有哪些,回答如下一是爭議調解,由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主持,這個委員會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非長設機構,是否經過爭議調解,系雙方當事人自愿。一般企業都沒有這個機構,但是勞動法上有規定的。二是勞動仲裁,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需先經過勞動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三是訴訟,經勞動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我國無合同勞動仲裁爭議處理途徑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持有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材料,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就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以解決糾紛的。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證明勞動關系,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四、子公司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對于解決勞動糾紛的途徑有如下幾種
一是爭議調解,由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主持,這個委員會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非長設機構,是否經過爭議調解,系雙方當事人自愿。一般企業都沒有這個機構,但是勞動法上有規定的。
二是勞動仲裁,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需先經過勞動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三是訴訟,經勞動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對于解決勞動糾紛的途徑有如下幾種
一是爭議調解,由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主持,這個委員會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非長設機構,是否經過爭議調解,系雙方當事人自愿。一般企業都沒有這個機構,但是勞動法上有規定的。
二是勞動仲裁,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需先經過勞動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三是訴訟,經勞動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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