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什么?其規定如何?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什么,怎么規定的
關于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怎樣理解,
1、如果該員工1年零8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只需支付其4個月工資。因為未簽勞動合同最多只需要支付員工11個月的雙薪,而且該雙薪的訴求有1年的訴訟時效,該訴訟時效從該員工入職一年后開始起算,其中7個月的雙薪已過訴訟時效。
2、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需要補簽。如果員工不愿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需要依工齡按一年補一個月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法四十七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等。
四、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四十七的具體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四十七的具體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