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賠償金超出部分如何計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辭退員工賠償金超出部分怎么計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辭退員工賠償金超出部分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計算,具體的金額多少需要按照實際的發放金額來計算,如果是用人單位還有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一次性補償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辭退員工,員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有哪些規定
1、計算期間是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
2、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沒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補償金計算按照以前法規計算(也就是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辦法)。
3、如果單位擅自解除合同,屬于違法的,因此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2倍。
4、如果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公司還需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四、員工有重大過失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員工有重大過失辭退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如果是因為員工的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此時用人單位是有權請求該重大過失的員工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的責任的,并且員工也是沒有任何理由進行抗辯的。
五、辭退員工補償金是否扣稅,有規定嗎?
補償金在上一年平均工資3倍以內不需要扣稅,超過了平均工資的3倍需要扣稅。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有法律規定的理由,無故辭退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一次性補償的金額達到標準就需要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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