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的程序和條件
一、涉外結婚的程序是什么樣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一、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涉外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三、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二、民法典涉外結婚程序是什么
1、初審查驗當事人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廳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
2、受理①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②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
4、登記婚姻登記員審查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5、頒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并祝賀新人。
三、涉外結婚程序是什么
1、涉外婚姻結婚程序是準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2]《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四、中國人和外國人涉外結婚登記有什么程序外國人與中國人結婚登記程序
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結婚證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λ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λ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δ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λ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λ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δ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涉外結婚的程序是什么?
1、涉外結婚的程序如下雙方攜帶相關材料和有效證件共同前往內地居民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證件和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第一、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六、涉外結婚的程序
涉外結婚的程序如下1、雙方攜帶相關材料和有效證件共同前往內地居民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證件和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婚姻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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