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一)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相信大家通過以下的有自己的答案了。居間合同是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當事人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委托人應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而作為居間人則有義務將合同訂立的相關事項如實報告給委托人,并為委托人保密。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有1、按照合同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實施合同中的標的專利,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一旦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許可受讓人實施合同中的標的專利,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的理由對受讓人實施該項專利進行阻撓。
2、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此外,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除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外,還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人再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除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外,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實施該專利,并不得就同一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主要義務有1、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方式、范圍實施專利;
2、除非讓與人同意,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3、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專利技術的使用費;
4、受讓人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而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無權許可他人實施。受讓人應當積極履行上述義務,同時享有實施專利以及接受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指導的權利,讓與人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哪一些義務
1、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方式、范圍實施專利;
2、除非讓與人同意,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3、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專利技術的使用費。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