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 員工連續曠工幾天可以辭退,法律規定是怎樣啊
一、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
對于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于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 中連續曠工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專門的解釋,連續曠工的計算必須扣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只能計算工作日缺勤情況。象您說的這種情況,夠不上連續曠工15天,所以不能依據《職工獎懲條例》做除名處理。 提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適用國有企業,不適用于其他所有制企業,如果你公司不是國有企業,則不必按此辦理,既使不夠15天,也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在公司規章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才行。你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最好不要套原來計劃經濟條件下對員工的管理辦法,而可以改按《勞動法》的原則辦理,即不以除名等方式進行,而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即可。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二、懷孕員工長期曠工可以辭退嗎
二審訴訟流程和一審訴訟流程是差不多的,只是有一些具體細節會不一致,例如二審中向法院遞交的是上訴狀而不是起訴狀、二審中一般只會對案件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審理。具體的二審訴訟流程1、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三、員工連續曠工幾天可以辭退,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員工曠工是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員工有嚴重違紀的情況,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根據單位管理規定的不同,針對員工曠工行為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員工需要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辭退該員工。只要有曠工行為,單位即可以此辭退員工,決定權在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員工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可被辭退嗎?
1.沒有合法理由不能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收集證據去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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