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罰款是多少 不正當競爭的處罰,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罰款是多少
1、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5、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污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法律上,處罰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不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理由如下
雖然第十三條確實規定,抽獎式有效銷售不得超過5000元。但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獎金過高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則會使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導致價格信號失真,并且可能引誘消費者作出非理性消費決策,嚴重扭曲市場機制,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競爭者的利益。也就是說,獎品的價格會歸到銷售的產品上,從而擾亂市場。
但本案中,公司還未開業,抽獎的目的不是為了推銷商品,而是聚集人氣,所以應該不能看作是有獎銷售。
三、不正當競爭的處罰,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以下列舉了不正當競爭處罰金額的幾種情況
1、混淆行為的,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超過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商業賄賂,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商品作虛假或誤導性商業宣傳,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反不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反不當競爭法》 第二十三條
[2]《反不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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