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可隨便帶東西回來嗎 贈與別人的東西可以去要回來嗎
一、去香港可隨便帶東西回來嗎
不能,有禁止攜帶的,還有過多要收稅。1、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nèi)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經(jīng)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2、《海關總署關于調(diào)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規(guī)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qū)的個人物品,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
3、個人郵寄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4、進口稅稅率共設為四檔,分別為10%、
20%、
30%和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guī)定》
第三條按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xù)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申報臺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guī)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guī)定》 第三條
二、沒帶港澳通行證怎么去香港
沒帶港澳通行證就不能去香港了,必須把港澳通行證帶上才能去。
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fā)給中國內(nèi)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地區(qū)旅游、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yè)、留學等非公務活動的旅行證件。
三、贈與別人的東西可以去要回來嗎
1、財產(chǎn)贈與后贈與人有權追回,存在可以撤銷贈與情形的可以撤銷贈與,要回財產(chǎn)。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如下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四、香港取保候?qū)徠趦?nèi)可以去香港嗎
取保候?qū)徠陂g不可以去香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藨斪袷匾韵乱?guī)定(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以上就是取保候?qū)徔梢匀ハ愀蹎岬幕卮鹜杉{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五、護照去香港可以嗎,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咨詢解答持護照可以直接通過香港海關,不過您持有的護照須通過接受范圍內(nèi)的護照條件。持有護照,還有有第三方國家的有效簽注,以及機票過境證明,才可以停留香港7天,否則是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使用護照過關條件
1、護照有效期需半年以上;
2、三個月內(nèi)未使用護照去香港或者澳門;
3、護照無不良出境記錄護照過關報價。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六條
六、請問一下贈予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贈予的東西可以要回來,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條件。根據(jù)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第六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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