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辦法屬于勞動法。
《工傷認定辦法》是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經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3年9月23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報工傷沒有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法律分析
報工傷沒有事故認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補交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到取得交通事故之后,在依法為當事人辦理工傷認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才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三、山東省工傷認定處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經濟欠發達、實行全市統籌難度較大的,可先在市內各區實行統籌,所轄縣(市)暫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引用法規
[1]《條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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