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休假時間的規定
一、根據《職工工傷休假管理規定》,骨折工傷可休多長時間假?
1、一般扭傷、碰傷等輕微創傷,確實影響正常工作的,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天。
2、需要手術縫合、包扎,傷情較輕的,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12天。
3、受傷部位較大或創傷較深的,準予休假不超過2個月。
二、工傷休假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休假時間根據主治醫生的醫囑確定,工傷休息期間停工留薪,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三、工傷休假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工傷休假時間根據主治醫生的醫囑確定,工傷休息期間停工留薪,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四、國家法律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何規定
我國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新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4、《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1]《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3]《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2]《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3]《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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