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沒有休年假如何得到補償?
一、未休年休假補償的常見情況
1、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2、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二、離職未休年假補償標準
一、離職未休年假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補休能代替年休假嗎
國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體公民的,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才享有的;不過,兩者都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日,都具有強制性。勞動者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休,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只有極少數情況才可跨年度休,但只能跨1個年度,而不能攢起來集中休。
對于帶薪年休假,除非勞動者本人同意,單位可以占用其年休假時間,但按照國家規定,單位應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來支付每日的報酬,作為占用年休假的補償,而不能在事后用“補休”方式來代替。“獎勵游”等更接近于屬于單位福利,是單位給安排的,不享受就沒有了,而年休假是勞動者自主控制的,這是休息權的核心,因此“獎勵游”也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年限,就有享受年假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休年假,那就要給予相應的補償,否則您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其實,即便是在法制比較健全的今天,仍然有不少單位不允許勞動者休年假并且沒有經濟補償,或者是用補休來代替年假。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
三、離職未休年假怎么辦?
員工離職年假未休可以和單位商量將未休的年假折算成工資報酬。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四、提前一月提交離職申請,這一個月是否可以休年假?
1、可以,如果員工在離職前尚有未休的帶薪年假,并不會因為員工提了離職年假就沒了,大部分公司都會讓員工休完年假再辭職走人。
2、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并不是跨年就享有完整的基本5天年假假期,而是整年度最少享有該天數的年假,不滿一年的按月折算扣除計算,對于部分年后就提出離職,并且跨年度年假計算的部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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