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相強迫員工辭職怎么辦?
一、員工辭職了公司不讓走怎么辦,法律有哪些規定
只要員工履行了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離職的義務,公司就沒有理由不讓員工走。員工若是還在試用期內則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而在履行了通知義務之后,其實并不需要老板或者單位的批準,到時間就可以辦理手續走人。
二、"如何處理公司缺人而拒絕員工辭職的問題?"
1、公司缺人不防礙你的辭職,提前3天/30天書面離職通知公司,留下證據,不需要公司批準,到期離職結算工資走人了。
2、如果公司不發工資,再收集一些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司辭職后社保怎么辦?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已經離職的,原公司就不會繼續為你交社保了,原單位會去社保局辦理減員手續,這樣你的社保就自動封停了。如果你去外地了,那么得將社保轉移至外地,你只需到原交費地的社保部門開一張“繳納憑證”帶到新地方新單位,就可以了,其余的事由單位來辦。如果轉移到本地的新單位,則只需將你的社保號告訴新單位就行了,單位就可以為你辦理社保續交手續(若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號又不想到原單位去問,只需憑身份證到社保部門查詢即可)。如果你離職以后沒有單位,而且自己還想繳納社保,可以去社保局自己辦理繳納。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四、公司辭職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怎么辦?
您好!關于“公司辭職,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怎么辦?”的回復如下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假如公司勞動合同不給員工怎么辦,我們就通過法律的手段,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五、員工如何應對公司變相強迫辭職?
公司變相強迫員工辭職的,不要寫辭職信辭職。
員工應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到人社局申請調解、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或者到法院進行訴訟。
此外,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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