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縣產假天數一覽
一、淮北市濉溪縣產假天數是怎樣的
產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產假98天以及地方規定60天。法律規定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二、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產假天數是怎樣的
正常產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三、舟山市普陀區產假天數是怎樣的
產假可休國家規定的98天以及地方規定的30天共12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
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照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滿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四、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產假天數是怎樣的
正常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法律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條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 第十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五、淮南市謝家集區產假天數是怎樣的
正常產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六、淮安市盱眙縣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正常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法律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條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 第十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