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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和定金的合同區別

法律咨詢網2023-08-01 07:32:35合同事務1
訂金和定金的合同區別

一、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房金與定金的關系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以上是我對訂金和定金的區別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二、簽訂合同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定金的法律屬性。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2、訂金的法律屬性。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3、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三、合同訂金與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定金、違約金、定金之間的區別在于三者之間的作用是不一樣的,定金指的是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通過書面的約定,然后一方預先支付一筆金額來作為擔保的方式,但是訂金是不具有擔保的功能的。

四、定金的定義,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如何區分合同中的訂金與定金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擔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如何區分合同中的訂金與定金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嚴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當事人對訂金的約定卻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兩者的功能不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債的履行提供擔保。
(三)兩者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債務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如果因給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給收受方造成了損失,收受方可依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起訴要求賠償)。合同成立后,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四)兩者的數額限制不同。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于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否則,不能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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