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條件是什么?
一、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條件是什么
1、對于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條件包括醫患雙方均有協商調解的意愿;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患方合法主體為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醫療機構的主體為建立醫患關系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協議應當為雙方自愿,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當事人之間可以先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協商進行;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是在發生爭議的時候,還是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三、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四、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什么組織,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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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五、產生了合同糾紛如何調解,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么樣的組織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