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時戶口本上出現過曾用名,能否改名字?
一、今年22歲,戶口本上有過曾用名了是否還可以改名字
1、可以。但是必須父母雙方共同到派出所申請為孩子更改姓名 同時在戶口上把孩子的出生證上的名字登為曾用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 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二、戶口本上有曾用名是否可以改名字
1、可以的,但是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戶口簿上的“曾用名”是改了名字后以前的名字就被記錄到“曾用名”欄里,并非是單獨添上去的,例如張X改名為張X,可以通過提交證明材料添加曾用名為張X。如果單純想加個曾用名,是不會受理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
三、戶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以不寫在戶口本上嗎
如果你現在的名字是在原名基礎上改的,可以把原來那個名字加到“曾用名”里去,否則,不可以。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可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四、戶口本可以加上曾用名的嗎
1、戶口本上能加個曾用名,只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辦理科室去申請名字修改即可。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五、戶口本上有曾用名一般還能改名字嗎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戶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末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想把原來的名字改一下可以嗎,是去戶籍所在地嗎
1、是的。
2、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 戶口簿;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后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后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