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責任
一、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是一種責任形式,它是指在侵權責任中,當一方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可以通過替代自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指若是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或者如果行為人同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當第三人對他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并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二、偽造離職證明,刻假章將承擔法律責任
偽造公章,涉及犯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特別嚴重的后果,很可能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承擔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一、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的規定,對于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制公章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二、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百八十條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責任代理人和代理人責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責任是
第一,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
第二,代理人應當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
第三,若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在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而未否認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對民事活動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未被追認的,對其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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