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競業限制人員限于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所以即使普通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也不對其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二、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
1、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對于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
2、是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秘密涉及的地區、范圍以及該商業秘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三、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
1、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對于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
2、是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秘密涉及的地區、范圍以及該商業秘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四、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
1、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對于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
2、是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秘密涉及的地區、范圍以及該商業秘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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