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商標侵權
一、商標侵權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二、商標侵權該如何保護!
總的來說,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如果符合以上幾種,則屬于商標侵權,應當積極和商標權人調解,商量賠償事宜,以爭取免于或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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