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婚姻的具體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請撤銷婚姻的程序具體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撤銷婚姻程序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受脅迫而結婚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可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己方不知情的證據和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證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二、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君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當事人撤銷婚姻需要出庭嗎?
撤銷婚姻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是需要出庭的。可撤銷婚姻的認定條件只有一個,就是被脅迫,否則是不能被認定為可撤銷婚姻的,并且如果被脅迫結婚需要在一年內提起撤銷婚姻的請求,否則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