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錄用條件確認書
一、試用期的法律規定以及試用期是怎樣規定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內。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最低為轉正后的80%,同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5.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司法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是
第一,試用期時間和合同約定是否合法;
第二,工資是否符合不低于轉正工資的80%的條件;
第三,企業是否有明確的錄用標準;
第四,錄用標準是否向員工公示或者說明;
第四,企業是否按照錄用標準進行了公平合理的考核并出具考核結果;
第五,是否對員工進行了崗位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如果以上條件企業都已做到,但員工仍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勞動合同的解除還伴隨著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工資是否結算清楚等。企業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積極履行自身義務,制定合理的離職手續辦理制度,避免法律風險發生。
三、試用期間如何證明員工不符合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以下三部分進行舉證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證明該員工具體的崗位錄用條件,該錄用條件應當在勞動者入職時由其簽名確認知曉,方能有效。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具體表現的考核結果。這往往也是用人單位最難舉證的地方,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明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標準、考核過程、考核結果等證據,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公正,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三,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考核結果或某一具體行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四、試用期間如何證明員工不符合條件
試用期間怎么證明員工不符合條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以下三部分進行舉證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證明該員工具體的崗位錄用條件,該錄用條件應當在勞動者入職時由其簽名確認知曉,方能有效。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具體表現的考核結果。這往往也是用人單位最難舉證的地方,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明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標準、考核過程、考核結果等證據,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公正,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三,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考核結果或某一具體行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什么情況下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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