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多少天申請辭職
一、未簽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申請嗎
1、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
2、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未訂立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補償。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未簽勞動合同辭職也要提前30天申請嗎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流程為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離職;
2、勞動者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3、用人單位出具離職的證明。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三、【】辭職需提前通知單位,時間范圍為多長時間?
1、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
2、30天時間到了,無論單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勞動者都可以離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四、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第二天辭職,需要走完整的離職申請嗎?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擴展資料未簽勞動合同工資的訴訟時效及認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通常所稱的“一般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這在司法實務中稱為“特殊時效”,即在職期間勞動報酬爭議不適用時效限制。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2]《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五、試用期提前多少天申請辭職
試用期的勞動者一般需提前三日辭職。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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