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有賠償嗎
一、員工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不續簽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員工合同到期未續簽合同是需要賠償嗎
員工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不續簽,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補償的。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的規定,法律規定是什么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