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性,又稱為遞減性或漸進性,是指一個事物或系統在持續一定時間后,其性質會逐漸減弱或消失的過程。
一、過失性非過失辭退概述
法律分析
過失性辭退指的是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非過失性辭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累犯加幾個月,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一般對累犯是不會加刑期的,但是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三、累犯自首會如何處理?法律如何規定?
累犯自首的處理1、法院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如果犯罪較輕的,有可能免除處罰。
只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會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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