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
一、合同約定爭議解決可仲裁可訴訟,約定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制度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條款。那么,勞動合同有什么特征?作用是什么?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北京熙明律師事務所王杰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有什么特征?1、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錄屬關系。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二、合同沒有約定訴訟還是仲裁,發生糾紛了怎么辦
1、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地,一般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可以管轄,二者不同的,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2、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三、約定仲裁和訴訟如何處理?
當事人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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