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在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國內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第一、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并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鑒定。倘若您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重新鑒定、行政復議和訴訟。您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都有哪些分配原則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醫療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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