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涉及幾類?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分類和規定職業健康體檢分類及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職業健康檢查按照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接觸粉塵類、接觸化學因素類、接觸物理因素類、接觸生物因素類、接觸放射因素類及特殊作業等六類。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
引用法規
[1]《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二、職業病種類職業病分類、分類標準、職業病防治法規
職業病包括十大類,分別是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腫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條
三、補充偵查種類及其具體規定
補充偵查的種類有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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