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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法律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需要先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以后會在5天內完成相關的審查工作,不論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提供法律援助,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二、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現在應該所有了解。總的來說,受委托人能做的就是代表委托人行使法律權利并且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損害。委托人對受委托人的授權行為在法律上也是受保護的,防止冒用委托人名義的行為存在。
三、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特點
一、什么是法定訴訟代理人(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并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特點
(一)法定訴訟代理的特點法定訴訟代理與委托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法定訴訟代理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2.代理的對象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是專門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3.代理人的范圍特殊。即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只限于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其他人不能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異同點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在于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其三,兩者行為的后果均歸屬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不同點在于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于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于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對象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對象是法人。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于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人是擬制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四、訴訟代理人的特點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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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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