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律師法律咨詢
一、黑龍江請律師多少錢?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收取費用?
一、下列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一)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
1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下的,按標的額3%收費
2.標的額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2%收費
3.標的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按1%收費
4.標的額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0.
5%收費
5.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按0.
2%收費。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以上標的額比例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每件法律服務費最低收費額500元,最高收費額不得超過8萬元。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四、代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基層法律服務所可與委托人單獨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共同明確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的項目和,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
二、黑龍江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
黑價聯〔
2016〕23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司法局,省墾區、森工物價局、司法局
為維護基層法律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4〕2755號)和《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黑價聯〔
2016〕22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1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下的,按標的額3收費
2.標的額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2收費
3.標的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按1收費
4.標的額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0.5收費
5.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按0.2收費。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以上標的額比例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每件法律服務費最低收費額500元,最高收費額不得超過8萬元。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四、代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基層法律服務所可與委托人單獨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共同明確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的項目和,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價聯〔
2013〕1號)中有關黑龍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司法廳。
2016年5月16日。
三、黑龍江土地糾紛律師哪里好
黑龍江農村土地承包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調整行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調整、管理和爭議解決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承包方式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應當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和機動地等農村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條主管部門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市(行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國土、林業、水利、財政、公安和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條村委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動中發揮村民畝治作用。
第六條承包基本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過招標方式承包的機動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條鼓勵條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八條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第七條鼓勵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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