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心得體會2000字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申請。
2、受理。
3、移送。
4、交相關鑒定材料。
5、隨機抽取專家。
6、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
7、鑒定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8、送達鑒定意見書。
二、法律上是如何確定錄用通知書的效力的?
專業分析
錄用通知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僅是用人單位想要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使錄用通知書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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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三、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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