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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交通違章查詢方式
機動車違章查詢方式1、到各市各區縣交通支大隊的辦公大廳通過觸摸查詢終端查詢。
2、登錄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對外服務網站找到車輛違章查詢,輸入車牌號和車輛發動機號,點擊查詢即可。
3、撥打聲訊電話查詢。
4、通過編寫手機短信查詢違章。
二、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交通違章網上辦理是如何規定的
1、全國范圍內有些地區已經能通過網上辦理交通扣分違章。
2、按現行規定,紙質罰單需要到違章所在地的銀行繳納罰款的。過期未交,涉及到返款的會產生滯納金。如果是電子眼拍到的違章,可以異地繳納。
3、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4、需要提示的是,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只要交管部門已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裁決,駕駛人就應該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時間在15日內去繳納罰款,否則就會因逾期被加處罰款,同時,記分還可能會被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5、《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等規定,最高可加處1倍罰款。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
三、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交通違章網上辦理需要多久?
1、可以通過郵政代辦,客服熱線11185;通過12580熱線代辦;通過公安交警信息網辦理等方式處理交通違章扣分;
2、網上辦理不支持交警現場處理的違章;
3、網上系統偶有不穩定出現,處理時間較長,一般需要15個工作日;
4、手續費20-40元不等。
四、姑蘇區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案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按規定標準執行。在標準未公布之前,參照《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意見》執行。(一)、刑事案件收費指導標準
1、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3000—1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5000—2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5000—30000元。
2、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數額的,可以參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費指導標準
1、民事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
1、計件收費標準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3000-5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
3-
5%;
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
2-
4%;
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
1-
3%;
5000萬元以上部分,
0.
5—
2%。
按案件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2、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3、再審、申訴、執行案件分別參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收費標準
1、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每個審判階段計件確定收費標準。
2、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20000元。
3、涉及財產關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執行。
(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收費標準
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辦理以上各類案件的,按照各類案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律師服務費。
(五)、計時收費標準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必要的在途時間以及準備時間減半計入有效工作時間。
(六)、其他收費標準
下列法律服務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
1、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律師服務工作量明顯多于同類業務的;
2、涉及疑難或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業務的;
3、重大涉外法律業務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律業務;
4、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
五、如何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怎么規定的,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申請確定監護人的規定為,監護人的范圍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孩子的監護權責任由孩子的父母來進行承擔。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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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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