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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申請的程序是什么?
1、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書面審核申報材料是否屬實完整,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調查審核
4、確認、辦結。
二、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有責舉證嗎?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有責舉證。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三、勞動關系證據如何證明?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通訊錄”、“名片”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8、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用人單位下發的蓋章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或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或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系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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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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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像、錄音、照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像、錄音。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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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四、沒有勞動合同,工資單無記錄怎么辦?
1.發生勞動糾紛,應該先和單位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的過程中注意搜集好相關證據,比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明工資水平的證據,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錄音等證據搜集工作,然后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五、用人單位拖延時間,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有效嗎
1、勞動者可以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然后由工傷科代為到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公司不配合的話,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工傷鑒定可以是病情穩定,也可以是出院后)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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