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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知識產權糾紛是指什么訴訟?
知識產權訴訟是指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包括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和知識產權刑事訴訟。從這一角度講,知識產權訴訟不是一類單獨的訴訟類型,其本質仍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的總和。
二、知識產權行政糾紛維權方法,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
隨著網絡應用的廣泛發展,網絡侵權現象也屢見不鮮。特別是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多,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例如《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手冊》,給如何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指導。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一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不對等。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恰恰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它與行政關系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較多權利相平衡。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8條
[1]《行政訴訟法》 第9條
三、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包括: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2、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四、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如何解決?
隨著網絡應用的廣泛發展,網絡侵權現象也屢見不鮮。特別是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多,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例如《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手冊》,給如何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指導。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一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不對等。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恰恰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它與行政關系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較多權利相平衡。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8條
[1]《行政訴訟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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