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法律咨詢服務站方案
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的申請和法律規定
當事人需要先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以后會在5天內完成相關的審查工作,不論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提供法律援助,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二、設立法律服務咨詢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公司的依法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領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必須依照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的名稱相當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選用,但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必須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組織的重要標志之一。公司作為法人并無自然實體,必須設立公司機關以決定和實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組織機構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5.公司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它是公司實現其設立目的所實施經營的地方;公司還必須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與其場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關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書狀之送達均以此為標準。
6.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公司的獨立權利。原則上,對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幾乎是與自然人一樣的獨立實體。公司若要與自然人一樣,就必須擁有權利。這些權利是非常廣泛的,如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包括不動產的權利、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圍內從事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的權利。
2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就意味著股東除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外,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
三、法院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你好,以下是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的有關(一)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1.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實踐中,對于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訴。第二,受理其他有關人員的報案、控告和舉報。第三,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線索。2. 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審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后,應當審查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事實;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相應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決定不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立案監督案件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
3.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批準,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4.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說明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對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
15 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5.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二)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可以建議解除強制措施。對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三)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對于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制作《建議報請立案偵查書》,送達本院相應的偵查部門。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相關法律知識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要加大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監督力度,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機動偵查權。要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增加或者明確檢察機關對立案機關的立案違法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的手段。要明確立案機關接受檢察機關監督的義務,追究不接受檢察監督的立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完善立案監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有效機制、拓寬刑事立案監督知情渠道以強化立案監督的效力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對法律監督規定的較為原則和滯后,導致有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難以操作,特別是刑事立案監督方面常常是處于被動監督和監督效果不盡人意的狀況,因此必須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完善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
引用法規
[1]《立案決定書》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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