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工傷賠償法律咨詢熱線
一、沒有工傷保險工傷賠償糾紛怎么收訴訟費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是10元,不過,工傷賠償糾紛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這類案件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應該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不交訴訟費,對勞動仲裁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要交訴訟費。
二、肥西縣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您好,針對您的肥西縣的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問題解答如下你好!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交通食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四)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五)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六)護理費一、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七)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五級、六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2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
三、遭受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么辦?如何工傷賠
職工受到工傷后,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1、先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
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
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個人工傷認定的辦理流程是什么?由誰來舉證?
個人辦工傷認定,應當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是否屬于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工傷認定由哪里出錢,具體申報程序是什么?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看,一般來講是由工傷保險負責,如無保險則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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