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
一、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
1.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向兩個以上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九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二、民事訴訟請求管轄是怎么確定的?
民事訴訟請求管轄的確定是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或者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三、法律規定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先按約定,后按實際履行地。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起訴地的,則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具體確定方式如下
1、對于買賣合同來說,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照約定的進行,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但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按照交貨地點為合同糾紛的管轄地;
2、如果合同實際履行的地點和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不一樣的,則按照實際履行的地點為管轄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