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友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姜堰區
一、姜堰區律師費如何計算?
一、辦理刑事案件。(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訴訟階段計件收費。
1、偵查階段800--5000元件。
2、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
3、一審階段1600--15000元件。
4、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收費。
(三)辦理案情特別復雜,影響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條第
(一)項規定標準數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條第
(一)項規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一)律師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
5--
5。
100,001元至1,
000,000元1.
2--
4。
1,
000,001元至5,
000,000元1--
3。
5,
000,001元至10,
000,000元0.
5--
2。
10,
000,001元至50,
000,000元0.
2--
1.
5。
50,
000,001元以上部分0.
1--
1。
(二)案情疑難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在本條第
(一)項標準數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00--5000元件,或計時收費。
四、解答法律咨詢
10--100元件,或計時收費。
五、制作法律事務文書,每件為150元-1500元。
六、計時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計時收費為501000元小時。
七、擔任法律顧問、代理非訴訟法律服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八、本標準未作詳盡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九、其它事項。
1、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實行勝訴收費等其他形式的協商收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就實行勝訴收費進行協商,收費標準可在標的額的10-30的范圍(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條所列費用)與委托人協商收取。收取該費用后,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收取。
2、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應按此標準下浮30收費。
二、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什么組織,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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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三、社區服務站鄉村醫生是否享有處方權,法律依據是什么?
社區服務站鄉村醫生一般是有處方權的。根據法律規定,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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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四、向衛生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五、和醫院產生糾紛要找什么單位,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與醫院發生糾紛可以找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也可以找當地的物價局,出現醫療事故導致的糾紛,需要找衛生行政部門介入,由該部門負責調解;由于收費問題引起的糾紛,可以找物價局介入,由該部門負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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