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刑事自訴法律咨詢
一、朋友做生意時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證件,開辦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2、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現為后置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后申請審批。《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申訴泄露個人信息去哪報警,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個人信息泄露去本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對于報案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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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三、犯罪前科取保候審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如果僅僅是有犯罪前科,但并未構成累犯,那么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僅有犯罪前科,未構成累犯,只要符合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均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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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六十五條
[1]《刑法》 第六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四、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如果審判人員或者是其他的法定人員再遇到違法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的話,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當然了,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還是在刑事以及民事訴訟過程當中,都是存在著回避制度的。
五、法庭程序中的訴前程序如何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的方法是一、先根據糾紛的性質和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確定屬于基層、中級、高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再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由哪個地域的法院管轄。
1、一般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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