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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故意殺人犯罪有哪些司法解釋規定?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1:10:32刑事辯護1698
最高法對故意殺人犯罪有哪些司法解釋規定?

一、最高法故意殺人犯罪有什么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兒、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二、最高法故意殺人犯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

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此復

三、最高法故意殺人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兒、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四、最高法故意殺人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有幾種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

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此復

五、最高法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有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J[、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也應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引用法規
[1]《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十七條

六、最高法故意殺人犯罪司法解釋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兒、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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